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华书画网
文物作假古已有之,单从明清、民国的紫砂陶器真伪并陈的乱象,便可知道紫砂同样深受其害。尤其是近几年国内经济大幅提升,各类拍卖市场红火,名家作品价格骤然攀升。同时由于利润的驱使,假冒古今紫砂名家作品的伪壶也大量产生,更有些堂而皇之地登上拍卖舞台,为祸甚烈,因此如何提升自身的鉴赏水平,便成了紫砂陶爱好者的必修课题。
和大部分的工艺一样,紫砂业一向都是子承父业、师徒传承,尤其在明代和清代晚期之前,制壶陶人从选泥、配砂、制工具、打泥片、抟身筒到落款,这些步骤概由一人操作,偶有请擅书者为砂壶题款刻字者,此一传统直到清末才开始走向分工。作为一种个体作坊式的民间“手工艺”,紫砂壶上所遗留的“个人风格”也成为一种可资溯源、推敲、对比的信息脉络,尤其是壶身有刻字、署款者,更可借由各种经验法则的累积、归纳,提供鉴定的判断依据。基本上我们可以根据胎质火候、制作工艺、形制风格、款识铭刻等诸多方面综合分析出作品的年代或真伪。
一、胎质和火候
紫砂真伪鉴别首重泥料。不同的年代所产的泥矿有不同的泥质,换言之,凭借泥料可以解读出断代的若干信息。尤其是加上泥料提炼的方法、烧结的特征、出窑后经过时间风化的程度、使用痕迹、包浆合理性等等,都是紫砂壶的胎质可资提供的“履历”内容,使我们在赏鉴紫砂壶时,有了可供判断的依据。
就拿泥料提炼的方法而言,明代练泥的淘洗技术相对落后,所使用的泥料颗粒较大,学界曾对各时期泥料颗粒的粗细进行分析后发现,明代紫砂泥料的目数为26~35目(目数是指每一平方英寸内的孔数,可代表泥料的精炼程度),清朝前期约35目,清中期为55~60目,而现代手工制泥约为60目,但一般最大宗的机械炼制则为100~120目,可见年代越早颗粒越粗,目数越低,孔隙度也越大。
理论上,若要观察泥料胎质,最好是在器表没有任何外来的茶垢或包浆、土垢等附着其上时的原貌为佳,但在实务上,未必能尽如人意。例如传世老壶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包浆”,亦即紫砂壶由于经常把玩,因为一方面赝品壶要作旧、作包浆并不难,反倒是不合理的包浆会露出马脚来;另一方面有许多老壶的原始包浆早被洗去,例如在台湾的紫砂收藏界,不少同好习惯将尚具实用性的老壶拿来泡茶使用,尤其是朱泥壶更是冲泡高山茶的首选,因此常将老壶的包浆以洗衣用的漂白水(或粉)漂洗干净,再以茶汤熬煮后使用。在经过一段时期的“养壶”后,此壶便温润内敛,自发暗然之光。这种泡养过的老壶对新手而言,多半会因为它明亮的温润感而缩手,生怕上当买到新壶。事实上,老壶永远是老壶,反而是经过使用的老壶(尤其是出土壶、出水壶)可使原本枯涩的胎土苏活过来,珠粒隐现,更现其可人之处,这也是紫砂的特色之一。当然,对于别具意义的包浆、土沁等,仍以维持原状为宜,毕竟它们都是时间的印迹。
二、形制和风格
在古陶瓷鉴定中,造型的鉴定是极重要的一项。孙瀛洲先生《鉴定瓷器的要领》:“造型是鉴定瓷器的重要依据……一般说来陶瓷器在纹饰、胎釉等方面均能体现各时代的特征,但造型在这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所以若能善于识别其形状和神态,就可以在鉴定工作中掌握一种比较可靠的方法。”此一理论放诸紫砂鉴赏亦然,因为不同时期的环境,不同社会的人们的工艺、美学、经济等社会文化都是有所差异的。因此,作假者(尤其是中低档仿品)很容易在模仿古器时,顾此失彼,留下蛛丝马迹。至于较高档的仿品多是专家、老手所为,他们深知鉴定的特征,既想蒙骗作假又怕被行家识破,所以仿造时便仔细做出若干特征来,这样反倒留下鉴定的依据。
对于紫砂器形制的鉴定,首先要明确辨认各个时期紫砂壶造型的特点,以及其演变发展的规律,归纳出同一时代作品的相似之处。紫砂壶的形制在明代的式样较少,多为圆器或仿青铜器,造型多素雅少华丽。风格古穆典雅,优雅婉约,文人气息重。清代早中期的紫砂壶形制有着太平盛世的气度,多少也受到宫廷、贵族的华丽气息影响,形制大方,气韵开朗,偶有求变者亦不失法度。清中期因文人致力参与紫砂壶艺,壶风儒雅,线条自然,不夸张低俗,壶身常有书画壶铭,展现文化艺术气息。清中期至清末的砂壶形制大量解放,装饰手段多样,有的奇巧立异,有的华而不实,有的大而不当,有的纤弱柔美,当然也不乏简单朴素、充满文人雅趣的佳作。民国初期的砂壶形制除了继承晚清遗绪外,也受到商业影响,趋向实用主义,有部分又受上海复古风潮影响,常见沿袭前人旧作的摹古之作。
其实所谓的“形制”鉴赏,最重要的还是要多看,因为一把茶壶是由壶身、流嘴、提把、壶纽、圈足等组成的,我们所见到的从明至今的茶壶千千万万,可是却没有两把纯手工制作的茶壶是一样的!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正因为这些茶壶部件都是立体线条的综合组成,在同一时代氛围下,社会环境会左右着陶人的造型观念,例如文人、百姓、皇室、侨乡、功夫茶区、日本市场、南洋市场、欧洲市场……凡此种种,都是影响因素。
除此之外,近代因为文献较多,有些名手创作的茶壶形制也可作为有类似标准器功能的“标准时点”,例如曼生壶中的“箬笠壶”、“瓢提壶”、“井栏壶”等的“标准时点”不会早于嘉庆;“鱼化龙壶”相传为邵大亨创制,所以此式也不会早于嘉庆;而同样是“掇球壶”,嘉庆道光时的邵大亨与清末民初的程寿珍所制的壶嘴、壶盖大不相同,各有特色。简单来说,若是大壶盖的寿珍式“掇球壶”年代必为20世纪以后的制品;若是小壶盖的大亨式“掇球壶”年代也不可能早于嘉庆。再如“潘壶”不会早于道光,因为此式是清代道光年间,官至两广盐运使的潘仕成所定制之茗壶。
不仅要看清茶壶的外在形制,还应注意茶壶的内在结构。通常明清时期茶壶里的流孔都是单孔的,但特大壶或汉方等式就会有多孔或作金钱纹流孔;晚清至民初开始在中壶出现网孔,但小壶仍作单孔;在20世纪70年代又出现一种半球状的“球孔”,台湾称“蜂巢”或“高尔夫球孔”,这是适应日本市场,借鉴瓷壶的做法。
[FS:PAGE]
三、制作工艺
紫砂壶正如玉石、家具等历代古董雅玩般,除了材质本身的优劣外,工艺家的制作水平也左右着器物的价值。宜兴紫砂壶的制作方式并非常见的拉坯成型,而是采用相当罕见的“打身筒”及“镶身筒”成型法,前者运用于圆形器,后者用于方形器。从工艺发展的进程来看,宜兴制缸匠人的技术为打身筒成型法打下了基础。自宋代迅速发展的宜兴日用陶缸业,都是容量大、胎壁厚、胎质坚致的大中型陶器,所用原料不再是一般的黏土,而是从地底深处开采出来的甲泥和嫩泥。其制作方法因为泥料特性及器身尺寸甚大,无法采用陶轮成型,因而发展出当地俗称“条筑卡把法”的成型法,即是将泥片一条条圈筑起来,到了一定高度,再以工具拍打内外,使彼此紧密结合,表面光滑,待其稍硬之后再继续盘筑,一件大缸往往要分三次才能完成。这种特殊的成型法影响着明代中期萌芽不久的紫砂壶,基本上在明代,主要制壶方法为将泥片分段包于圆形的木模上,镶接好身筒后取下,稍干后再上下相接。至万历时大彬另悟其法,不用模具规范,而把泥片置于转盘上,以拍打方式成型。
另一种镶身筒成型法,可制作出各种带有角边的四方、六方、八方器型,镶身筒技法的概念应是受到瓷器及制锡工艺的启发,大多是以样板裁切泥片黏合而成的。在成型的难度与精确度上比拍身筒成型有过之而无不及。只要在制作过程中,对一部分泥片湿度、曲度掌握不当,或是有任何一个平面歪斜,便会导致窑烧时,坯身在千度高温下扭曲变形,气度全失。
由上可知,紫砂工艺是一门充满“手工技术”的工艺,加上泥料在阴干烧结前均处于可塑状态,这些人为的制作流程都会在成品上或多或少留下手印与工具痕迹,经过观察,常可归纳出某人或某时期的工艺风格,因而也就成为我们断代的凭据之一。
四、款识和铭刻
自明以降,紫砂陶器的人文色彩便远远超过其他文物。别的不说,单是从大部分古壶上的作者款识,便可感受到制作者的气韵所在。然而,在收藏古壶时,却也不能太拘泥于“名人情结”上,因为明清两朝的陶人虽众,但留名史籍者却相对稀少,其可信的传世遗器更是有限,有些史料记载的陶人如时朋、董翰、赵梁、袁锡等,甚至名满天下的惠孟臣、惠逸公,他们的传世作品事实上迄今为止没有一把是经科学鉴定确认无疑的标准器,因此奉劝喜爱紫砂壶的朋友,千万不要“按图索骥”、“对号入席”以免吃亏。
除了少数的无款茶壶外,大部分的紫砂器上都有款识。紫砂款识为紫砂装饰一大特色,内容广泛,形式多样,这在其他陶瓷上是较为少见的。它是在吸取青铜器、书画和历代陶瓷款识传统的基础上,结合紫砂自身特点,有较多的发展和创造。以内容分,有纪年款、堂名款、吉语款、诗词款和陶人款等。部位有底款、墙款、肩款、腹款和盖款等。所用书体正、草、隶、篆均有。这些刻、印、划在紫砂壶表面起装饰作用的文字,都可用以表明此器的年代、制作者、装饰者和订制者等信息,自然是断代认识上应当借鉴的依据之一。
至于壶身的书法题刻,明代书体都为楷书,到了清代早期楷书、篆书并用,而后期则以篆书为主。但这仍仅供参考,尤其是明末清初常见的书法署款风格,在鉴别上的参考意义并不大,因为昔时陶人未必都能自制、自署又自刻,名陶人如时大彬也是成名后才能“运刀成书”自署款识,而名家李茂林更只是“朱书号记而已”(见《阳羡茗壶系》)。而且此类题刻的字样可以被反复拓刻、组合、补题,最重要的是,大多数的史书均载明,此时期的款识多有“晋唐风格”,鉴赏家知道,仿古者也同样知道,此点反而是真伪砂器皆备的共同特征了。
历来谈及文物鉴藏的法则,不外乎多看、多问、多上手等,虽说是老生常谈,但确是颠扑不破的硬道理。没有人喜欢赝品,这是众所皆知的,就连作假的人也希望自己的伪作被当做真壶。然而仔细想想,如果世间的紫砂壶都是真品,绝无作假,那么紫砂壶天地必然无趣许多。
上一篇: 瓷器上的花押款
下一篇: 康熙素三彩瓷器的欣赏与鉴定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